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黄某某、施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3民初8060号 原告:黄某某,男 原告:施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董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董某某,女 原告:钱某某,男 原告:尤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丁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男 原告:仇某某,女 原告:吉某某,男 原告:姚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女 原告:卞某某,男 17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天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某等17人与被告张某某、天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等17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等17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等17人撤诉。 案件受理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等17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