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1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125-8。
法定代表人:张为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秦栏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天长市秦栏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长市秦栏镇中心卫生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