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盱执字第1019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盱马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5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盱马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会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晶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