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23号
原告:陆发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发明诉被告***、***、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