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2民初3490号
原告: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67922126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原告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六安市绿农林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