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为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天长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3年,***在水电建筑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工和压路机司机的岗位。****参加工作至水电建筑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前,双方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2013年10月,水电建筑公司的设备组人员分流,***与水电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为水电建筑公司;乙方***):一、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2013年10月份工资,计1740元,于2013年10月15日发放给乙方,乙方签字领取;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2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36540元;同时,甲方从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发给乙方,共计23211元。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五日内,甲方将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乙方……七、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甲乙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该协议订立的当天,***在水电建筑公司的工资花名册上签名后,领取了工资1740元、经济补偿金36540元、养老保险金23211元,合计人民币59751元,水电建筑公司按该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2014年2月21日,***向天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裁决:1、水电建筑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140元;2、水电建筑公司支付失业赔偿金11280元;3、水电建筑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14年4月8日,天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其请求的裁决。
另查明,水电建筑公司提供的工资花名册载明:***于2007年至2012年间每年领取补偿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费用为2895.90元、3519元、4108元、4770元、5250元、5870元,合计人民币26412.9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善于1993年在水电建筑公司上班,从事压路机司机岗位,工作至2013年9月。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9月30日,***与水电建筑公司就工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金等事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双方表示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与水电建筑公司订立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生效后,***未主张对该协议的撤销权,应视为其对双倍工资差额、失业补偿金的自愿放弃。故对***主张的失业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以及为其补办养老金手续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与水电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全部合法、有效系认定事实不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水电建筑公司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140元。3、判决水电建筑公司支付其失业赔偿金11280元。4、判决水电建筑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5、判决水电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水电建筑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2、***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违法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水电建筑公司己超额支付了***的养老保险。3、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并不是格式合同,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胁迫等行为,协议是有效的,协议第七条己经约定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4、如果***认为本案劳动争议需要处理,应当直接起诉撤销协议,在协议没有撤销前,不应当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二审申请证人林某到庭作证,林某陈述其与***都在水电建筑公司上班,2013年下岗。公司说机械队没有工程,要解散,主任让签字后去财务领取工资,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签协议时讲过是一次性了断。工作性质是合同工,有活就去干,没活就不去。
***对证人证人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解聘时仅给了工龄补偿,没有其他补偿。单位让签字时,并没有告知协议内容,也没有解释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的意思。
水电建筑公司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讲到公司说签字后就解除劳动关系,证人也拿到钱了,协议已履行。协议签订时没有欺诈行为,尽管双方无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协议是有效的。
水电建筑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林某证言的认证意见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要求水电建筑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赔偿金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善于2013年9月30日与水电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约定,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甲乙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协议约定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均已领取。***申请的证人林某也陈述在签订协议时单位表明是一次性了断,且签订协议时无胁迫和欺骗的行为。因此***与水电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现***要求水电建筑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赔偿金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无事实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乃康
代理审判员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司晓丽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