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1民初782号
原告:天长市鸿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933438104。
法定代表人:翁修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1951年8月22日1962年3月14日1964年3月13日
1951年8月22日1962年3月14日1964年3月13日第三人:***,男,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2××17。
1951年8月22日1962年3月14日1964年3月13日第三人:*家林,男,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2××10。
原告天长市鸿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现案外人天长市二峰电力灌溉总站已代被告***清偿该货款并履行完毕。原告天长市鸿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长市鸿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鸿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原告天长市鸿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