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81民初3268号
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大楼A-1901,组织机构代,688124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大楼101,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的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大楼101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薛建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