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7号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11XA。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84.2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84.20元或查封等值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418元,由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玉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钟晶晶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7号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11XA。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84.2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84.20元或查封等值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418元,由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玉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