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7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11XA。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84.20元或查封等值其它财产。现双方自行和解,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9584.20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玉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钟晶晶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7号之二

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11XA。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9584.20元或查封等值其它财产。现双方自行和解,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9584.20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玉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