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11XA。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4.5元,保全费2418元,合计5962.5元,由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玉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钟晶晶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静,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11XA。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4.5元,保全费2418元,合计5962.5元,由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玉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