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余额7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