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余额7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