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现因本院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是连带责任,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累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