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南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6689620X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68元。现因执行人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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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