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83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668962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江从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