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83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668962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江从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