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689620XM(1-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南小学工程项目部员工。
原告***诉被告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