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3执2883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36165.6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