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在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2年5月13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