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扬子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61027Q,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66号。
被执行人:滁州扬子集成卫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9201364L,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东路189号。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滁州扬子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扬子集成卫浴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25009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