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3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小余郭居民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滁州市丰乐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全椒县襄河镇庄曹二期安置房工地。
法定代表人:秦立付,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13】15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0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