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300号
申请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26***02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78248W。
法定代表人:史维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051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051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