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健康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24861333478。

法定代表人:涂修龙,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084X6(3-4)。

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民医院工程款人民币5680726.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代为垫付的外墙干挂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案经执行到位2337000元,剩余案款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辛明友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