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566号
申请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二建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二建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自申请人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二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玉新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人民陪审员 曾 婷
法官助理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