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医院、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申3456号
再审申请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来安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乐公司)、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3月30日的中标通知书载明,涉案工程的招标人是来安医院,中标单位为三乐公司。故原判决认定涉案外墙干挂工程系来安医院作为招标人直接进行招投标,由三乐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并非系总承包方即二建公司对外直接进行分包,并无不当。2013年8月18日,来安县人民医院向二建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外墙干挂工程190万元,工程款中没有汇入贵公司账户的100万元工程款的去向,我院8月9日致函作了说明。8月12日再次致函请贵公司提出解决方案,贵公司不同意。我院决定该款从我院支付给贵公司的备料款中扣除。我院已经汇入的90万元工程款,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给三乐公司。请贵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否则视为贵公司违约,我院将把该款从今后应支付给贵公司的土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以后的外墙工程款我院将直接支付给三乐公司。该工作联系单抄送安徽人和滁州方正监理公司。”此外,根据本院(2019)皖民终684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15年9月25日,二建公司、来安医院及监理公司又共同出具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来安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已通过验收合格,来安医院与二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项目截止2015年9月25日,来安医院已经支付形象进度工程款8656.0946万元,其中包含分项目:1、外墙干挂524万元(125万元未汇入二建公司指定账户)……”由此可见,来安医院在2013年出具工程联系单时,已经认识到二建公司存在不及时转付的情况,其表明将直接向三乐公司付款,并将二建公司未转付工程款在其应支付二建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来安医院也存在直接向三乐公司付款125万元的情况。故原判决认定来安医院仅通过二建公司支付399万元,直接支付给三乐公司125万元,总计支付工程款数额为524万元,对于剩余工程款价款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来安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来安县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宋 一
书记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