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97139244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东寿一队54号。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084X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4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姜厚。
本院在执行南京东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47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