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97139244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东寿一队54号。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084X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4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该公司董事长。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京东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止立案之日应给付案款320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11月29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士梅
审 判 员 王国雷
审 判 员 夏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