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路**,组织机构代码15262084-X。
法定代表人:姜厚樑。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8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陶 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