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路**,组织机构代码15262084-X。 法定代表人:姜厚樑。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8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陶 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