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763号
申请人:***,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084-X。
法定代表人:姜厚樑,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