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82民初3217号
本院在审理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吴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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