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28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豪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徐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豪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豪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豪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滁州市豪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