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付、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046号
原告:**付,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666475。
法定代表人:王元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德,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19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第三人:石辉,男,1969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其余信息不详。
第三人:徐其林,男,1957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其余信息不详。
第三人:徐政,男,住合肥市蜀山区,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付诉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石辉、徐其林、徐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石辉、徐其林、徐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付承担。
审 判 长  程 峰
人民陪审员  吴传琴
人民陪审员  吴根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修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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