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4980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666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成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