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280号之一
原告:***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徽州南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TH2WXM。
法定代表人:杨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917898。
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270元,由原告***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