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505号
申请人:***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徽州南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TH2WXM。
法定代表人:杨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917898。
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有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尚萍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505号
申请人:***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徽州南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TH2WXM。
法定代表人:杨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917898。
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有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