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0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家和,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10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事务所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故申请人******事务所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及其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申请人******事务所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