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3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917898。
法定代表人:万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定远县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216H。
法定代表人:单正稳,局长。
关于***与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皖1125民初36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3528.56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