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6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298623。
法定代表人:朱祥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938XH。
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春,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36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0年11月16日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