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25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华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华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971400194。
法定代表人:付姣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938XH。
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华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皖1122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来安县华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安县华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悠燕
人民陪审员  余炳春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