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0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938XH,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89418.5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