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2民初4456号
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938XH。
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汉河产业新城王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248613431。
法定代表人:池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昭,男,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河,安徽杨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市恒瑞公司)与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暂停审理。2021年6月10日,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评估意见,本案恢复审理。原告恒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昭、杨开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工程款5248192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2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491266元,合计7739458元;2、判令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52481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诉讼中,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工程款8911890.10元及截止到2019年9月2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219572.80元,合计10641462.90元。费用清单:一、工程价款58061890.1元。二、迟延付款违约金154820元+133517元+1931235.30元=221972.80元。1、154820元8897700元×4.35%×146/365天=154820元(计算时间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5月28日)。2、133517元(58061890.10元×90%-32250000元)=22638192元×4.35%×56天/365天=133517元(计算时间2018年5月29至2018年7月24日)。3、1931235.30元(58061890.10元×90%-32250000元)=22638192元×4.35%×2×405天/365天=1931235.30元(计算时间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三、已付款32250000元。四、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6900000元,利息490000元。(一)+(二)-(三)-(四)=10641462.90元(工程联系单、签证单9/10中,因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责任造成其公司损失的费用,因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其公司将另案主张);2、判令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25811890.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对其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进行招标,其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5日。后期调整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日,签约合同价为36511878.28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六份补充协议,约定将附属及其他工程也发包给其公司施工。合同生效后其公司即安排建造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查看,而现场实际情况为施工道路未通、杂草丛生,根据土0.00的确定及现场高低差距悬殊较大需先整平场地;现场无可用水、电;因土地未征收,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工程东南角定位点在老百姓家田里不让放线,同时,后勤楼工程大部分位置在池塘里且东边山墙占在老百姓家田里也无法定位。其公司就现场需要协调的问题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27日以工程联系单形式上报给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请求给予解决。经协调于2015年6月12日正式开挖门诊楼土方,于2015年6月23日验收门诊楼基槽,于2015年7月13日验收后勤楼基槽。两栋楼的基础于2015年8月5日验收合格,2015年10月30日主体封顶,2016年1月18日主体验收合格。主体验收合格后进行装饰工程,为了配合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二次招标施工,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一切工作满足二次招标施工条件及要求。由于二次招标项目过多,施工过程中其公司通过口头和书面等方式多次提请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及时安排招标进场,导致其公司工期延误,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其公司也额外支付了大量的人员工资。2017年11月份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所有项目均通过验收。同年11月18日将案涉工程移交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于同年11月20日搬迁到案涉工程的新院区。因该工程建设手续不齐,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又擅自使用了建筑物,故应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即2017年11月20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其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将工程结算书交付给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最终工程造价为6098.688万元,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且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变更认可其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且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逾期支付不超过56天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51086元(6098.688万元×90%-32250000元)=22638192元×4.35%×56天/365天=151086元,计算时间2018年5月29至2018年7月24日)。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支付违约金2185360元(6098.688万元×90%-32250000元)=22638192元×4.35%×2×405天/365天=2185360元计算时间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9月2日)。另外,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工程结算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至70%工程款即拖欠工程款8897700元的违约金154820元(8897700元×4.35%×146/365天=154820元计算时间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5月28日)。另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公司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处借款169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49万元。因多次协商未果诉讼。因涉案工程有580万元的质保金,现在质保期到期,到期时间是2019年11月19日。故变更了诉讼请求。
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双方签订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合同属实,其后,又签订了附属工程合同。2017年11月20日,在恒瑞公司未将以上工程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工程移交其医院,至今尚有零星工程未完成,以上工程尚未正式验收,也无竣工验收报告,合同详细内容将提交正式文本给法庭。恒瑞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给其医院造成损失。双方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为360天,但实际施工时间大大超出此限,超出约定工期532天,按照合同7.5.2条约定,违约金为每天10000元,其医院保留此项诉讼权利。恒瑞公司诉称工程造价为6098.688万元,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未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在其后的项目审计中,双方一直保持沟通,2018年12月18日,在其医院会议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恒瑞公司项目负责人贺宗庭参加并发言,案涉工程经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造价为(含附属工程)50683599.9元。其医院共向恒瑞公司支付款项4915.9万元,其中740万元,恒瑞公司出具了借据,其医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恒瑞公司诉称其医院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结算表审批或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双方就工程审计多次召开会议进行沟通协调。案涉工程主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附属工程经明确约定了分项工程的计价方式,详见合同,故本案中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根据合同,扣除工程质保金后,其公司支付的款项已超出合同约定,综上,法庭应驳回恒瑞公司诉请。补充意见:后勤楼、综合楼等层高与设计不符,相差10公分,该10公分应为混凝土垫层,恒瑞公司未进行施工。理由是其医院发现这个问题,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机构要求其医院和恒瑞公司现场核实,其医院只测量了一处,数据是4.26米。在鉴定机构出具了本次鉴定报告后,其医院对该部分进行了复测,单方复测后,其医院请监理机构和恒瑞公司的贺宗庭到场,复测的结果是4.36米,同一个部位差距10公分,但三方未出具复测手续。因面积很大,工程款受影响,大概相差有100多万元。根据合同44条,其医院付款是按照合同直到竣工时付至合同价款减去暂列金的70%,中标价款36511878.28元,竣工时,其医院应付款项为25558314元,竣工时其医院超付800余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4月,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有:所有涉及工程量变更、工程索赔等引起合同价调整的必须经发包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后方予以审计。后恒瑞公司中标。安徽省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该项目为补合同备案,合同备案资料齐全审核通过,2019年元月25日)显示涉案合同价36511878.28元,开工日期2015年5月1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6年5月5日。2015年6月6日,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就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内容:按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工程承包范围:按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日,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执行招标文件要求)。签约合同价为:36511878.28元。合同约定付款周期: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减暂列金的70%,经审计后(审计审核结果完成时间为90天)支付结算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审计结算价的10%,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二周内付清。合同通用条款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以下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14.1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2015年5月20日,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消防通道附属工程协议书》,投标总价为3193809.47元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5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12月28日。工程款支付:该合同内容完成付50%,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付审计结果的95%,余额于该合同完成后满一年后付清(无息)。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2016年5月31日,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室外雨水、污水及废水工程补充协议书》,签约合同价1001350.13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6年8月8日。工程款支付:完成该工程量50%后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内容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付审计结果的90%,余额于该合同完成后满一年后付清(无息)。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2016年8月,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门急诊大厅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书》,签约合同价约22500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8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6年12月8日。工程款支付:材料进场付合同价款的30%,基层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70%(大理石材料款总价约在135万。基层完成支付60万元。大理石材料购货合同签订后再支付75万元),合同内容全部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付审计结果的95%,余款于该合同内容完成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无息)。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本工程项目单价参照《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投标商务标单价。材料价格在合同期内不做调整。
2016年8月30日,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后勤楼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书》,暂定合同价约10000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6年12月18日。材料价格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款支付:材料进场付合同价款的30%,基层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70%,合同内容全部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付审计结果的90%,余款于该合同内容完成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无息)。参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本工程项目单价参照《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投标商务标单价。材料价格在合同期内不做调整。
2016年11月,恒瑞公司中标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搬迁项目室外场地平整项目,签约合同价169950.55元,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2017年1月1日。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决算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质保期为两年)一次性付清(无息)。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迟一天按3000元处罚。
2017年7月10日,恒瑞公司中标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卫室工程,签约合同价222253.09元。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满经核验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付清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暂停工程款支付,工期每延迟一天按2000元处罚。
2017年11月20日,恒瑞公司向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6422000元,现报上门诊楼、后勤楼工程款付款申请表,结算方法:合同约定完成付至合同价70%、已付50%,3122万元×20%=6422000元。
2017年11月20日,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搬迁到案涉工程的院区。
恒瑞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移送一份《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搬迁项目及补充增加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汇总表》,内容:合同价调整33958978.28元,签证-前期8774501.61元,签证-后期(1)890859.81元,签证-后期(2)1638111.81元,消防通道5200247.23元,门诊楼大厅4201487.89元,后勤楼装修1302774.15元,室外雨污水2059897.40元,门卫室222253.09元,水电签证1877818.40元,室外场地859950.33元,合计60986880元。同日,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建设工程结算资料接收清单。内容:项目名称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后勤楼及补充增加项目(门诊楼大厅装饰工程、后勤楼室内二次装饰工程、室外雨水、污水、废水管网工程、室外消防通道工程、室外场地平整工程、南边门卫室)工程,资料名称: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证资料、图纸答疑、结算书、补充合同结算书,接受资料单位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移交资料单位恒瑞公司。移交日期2018年4月16日。
2018年12月16日,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及涉案监理单位出具“现场勘察记录表”,内容有:门诊楼室内净高一层4.28、4.27、4.26、4.27,后勤楼室内净高一层4.30、4.28、4.27、4.26。
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委托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竣工结算初步审定签署表内容: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报审结算金额:48269713.15元,审定结算金额39104225.01元。消防通道工程报审结算金额:5515045.40元,审定结算金额4520525.25元。室外雨污水工程报审结算金额:2429986.37元,审定结算金额1973025.81元。门诊楼大厅装饰工程报审结算金额:4699876.21元,审定结算金额3918636.08元。后勤楼装修装饰工程报审结算金额:1191871.65,审定结算金额957153.97元。门卫室工程报审结算金额:249866.37元,审定结算金额210033.78元。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认可初审结算金额,恒瑞公司有异议并诉至本院。
审理中,因恒瑞公司对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此涉案工程(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消防通道、门诊大厅装饰工程、后勤楼装饰工程、门卫室、雨污水工程、室外场地平整)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院根据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意见依法委托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6月10日,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和后勤楼工程(消防通道、门诊大厅装饰工程、后勤楼装饰工程、门卫室、雨污水工程、室外场地平整)工程造价进行经鉴定为人民币58061890.10元,其中后勤楼合同内土建3333039.78元、装饰1135903.23元、安装1554514.35元,总价6023457.36。综合楼工程合同内土建11806816.06元、装饰6866276.69元、安装6775995.82元,总价25449088.57元。后勤楼与综合楼签证变更项目(水电)安装1462035.09元。后勤楼装饰,装饰928634.93元、安装47508.47元,总价976143.4元。门诊大厅装饰装饰4143502.87元、安装66330.86元,总价4209833.73元。南大门门卫室土建108077.51元、装饰84403.79元、安装21406.31元,总价213887.61元。消防通道5202633.32元,室外雨污水管2124173.59元,变更签证第一部分8336173.46元,变更签证第二部分1282975.39元。变更签证第三部分1454409.38元,室外场地整平917678.38元,水电材料调整及认质认价409400.82元。以上合计土建34565976.87元、装饰13158721.51元、安装10337191.72。在鉴定过程中,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土建、安装合同内第4项“后勤楼、综合楼楼面轻骨料混凝土垫层未施工,征求意见稿未扣除”异议答复为“经多方现场核实已施工”;第9项“强电工程中电缆保护管单价错误,多计100多万。”异议答复为“执行中标价中综合单价,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恒瑞公司关于“工程联系单,签证单(9、10)中。因发包方责任造成承包方损失的费用未计算,而且该工程中所有非因我公司的原因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费用均未计算(附件: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异议答复为“该部分属于索赔内容,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故鉴定结果不含此部分费用。”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支付鉴定费550000元。
另查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向恒瑞公司支付4915.9万元。其中工程款是3225.9万元(2015年8月12日支付3211200元,2015年11月16日支付6422400元,2016年1月28日支付7115400元,2016年6月14日支付人工费2250000元,2016年9月20日支付人工费400000元,2016年11月3日支付370000元,2016年10月13日支付门诊大厅、后勤楼装饰付至30%计750000元,2016年11月3日支付门诊大厅、后勤楼装饰付至70%计1000000元。2016年11月29支付室外管网付至50%及500000元,2016年12月23日支付人工费4000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含合同外项目5000000元,2017年3月20日支付1150000元,2017年5月19日支付配电箱灯具150000元,2017年4月20日支付门急诊大厅装饰工程变更750000元,2017年11月15支付补充协议五项进度款1200000元,2017年12月29支付消防通道工程1590000元),暂付款是2017年6月12日支付200万元,2017年8月28日支付100万元,2019.2.2的650万元;之后又以借款的形式支付了1390万元(含2019.2.2的650万元)的借款,共计四张借据,分别是2017年9月14日的200万元,2017年9月30日的60万元,2018年2月14日的400万元,2018年11月12的80万元。
同时查明,2019年7月4日,涉案工程在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5月6日,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及涉案监理单位出具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门急诊、住院办公楼、后勤楼屋面工艺确认单,内容: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共同进行现场勘察,为泡沫玻璃板,原施工屋面符合设计变更要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恒瑞公司提供的《来安县招标采购管理局招标采购项目档案》、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协议书》及六份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竣工报验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工程项目移交单两份、单位工程竣工移交证明书、工程项目移交单、建设工程结算资料接收清单、结算总价汇总表、,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及六份补充协议、竣工结算初步审定签署表、付款明细司法鉴定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工程总价款数额如何认定;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未付工程款是多少;二、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是否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一,恒瑞公司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签订《合同协议书》及六份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在施工过程中,因存在工程量变更等情形,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充分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接受了当事人的异议,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专业性回复,故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虽对该鉴定意见书中有异议,但其当庭所举证据不能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恒瑞公司诉称其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将工程结算书交付给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最终工程造价为6098.688万元,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且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变更认可其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经查,2018年4月16日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建设工程结算资料接收清单,并非恒瑞公司所述的工程结算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结算书应包含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恒瑞公司移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系用于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委托的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故本院对恒瑞公司诉称工程造价为6098.688万元不予采信。经鉴定工程价款为58061890.10元,恒瑞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确认涉案工程工程价款为58061890.10元。恒瑞公司诉称已付4964万元(工程款3225元+借款1690万元+借款利息49万元),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付款明细证明已付款为4915.90万元(工程款3225.90元+借款740万元+暂付款950万元),本院予以采信。恒瑞公司和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均未提供借据,本院对恒瑞公司计算的借据的利息不予采信,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诉讼。据此,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尚欠付恒瑞公司8902890.10元(58061890.10元-49159000元)。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在鉴定过程中异议称“强电工程中电缆保护管单价错误,多计100多万”。审理中,恒瑞公司对此异议认为“应执行中标价中综合单价,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不同意调整,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对中标价中综合单价,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要求在本次中处理此纠纷的辩解不予采信。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可与恒瑞公司或与之纠纷的其他案外人另行协商或诉讼。
对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恒瑞公司和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质量保证金分别有满一年或满二年无息付清的约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工程价款报告,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4130691.43元=(6023457.36元+25449088.57元+1462035.09元)×10%+5202633.32元×5%+4209833.73元×5%+2124173.59元×10%+976143.4元×10%+917678.38元×5%+213887.61元×5%,均为无息付款,故恒瑞公司诉请未付工程款中质量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诉请不予支持。
扣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未付工程款为4772198.67元(8902890.10元-4130691.43元)。经查,恒瑞公司和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标准均不一致,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减暂列金的70%”、“合同内容全部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90%”或“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等不一致的约定。2017年11月20日,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搬迁到案涉工程的院区,可认定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至2017年11月20日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已付款3626万元(含暂付款、借款)应付款按投标价或跟踪审计价均少于3626万元,至2018年4月恒瑞公司一交工程结算资料清单时,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已付4185万元,因双方就最终工程价款有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故本院对恒瑞公司诉请延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均不予支持。恒瑞公司诉请自2018年1月2日其支付利息,未超出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02890.10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4772198.67元为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40元,由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20元,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71520元。鉴定费550000元,由原告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000元,由被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元35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世予
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珊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应付款交付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帐号:3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