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6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
申请执行人:*传红,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有高,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中共凤阳县委党校,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48616722-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劳人仲调字[2016]第80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凤阳县委党校工程工地从事装饰装修,有部分工程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凤阳县委党校的工程款人民币828820元。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之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