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
被执行人: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815592180513,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大厦。
负责人:陈殿祥,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2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5769627.38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