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720号
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3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