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02破1号之五
申请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宫鉴,管理人组长
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皖110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爱兵对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于2019年1月5日作出(2018)皖110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11月30日,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书》称,2019年1月7日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本院审查确认,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按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晨
审判员 弓家旺
审判员 石有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