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938号
原告:***,女,1962年8月1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女,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4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男,192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述十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第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长江财富广场国际车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