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67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被告:张治国,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原告***诉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张治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治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