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19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国,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安徽省**市。
原告***诉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国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