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499号
原告:刘咏梅,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女,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第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长江财富广场国际车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刘咏梅与被告***、第三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咏**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刘咏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