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椒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16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椒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 诉讼代表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全椒县公安局、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民终585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0〕340000000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