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16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椒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
诉讼代表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全椒县公安局、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民终585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0〕340000000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