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
诉讼代表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被告:滁州市安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36141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安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雯